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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保护知识产权暂行规定
来源:原创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7-12-0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校及校属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保证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参照《陕西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属单位,是指本校所属的学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工厂、公司、机关、场站、后勤服务等一切事业和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护本校及校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是指本校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各级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指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自选课题,自筹资金,但在工作时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
2、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校及校属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3、离休、退休、离岗退养、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知识产权包括:
(一)科研成果、专利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动植物新品种、新农药、新兽药、新技术、新配方、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中间产物等。
(二)商标和商标秘密。主要包括本校及校属单位拥有的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以及不为公众所知,只有本校及校属单位拥有的管理、工程、设计、服务、财务信息等。
(三)著作权。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利用工作时间创作的职务科学作品、计算机软件、摄影、录相等著作权。由校及校属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造条件,并承担责任的手册、辞书、教材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四)其他单位委托本校及校属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并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五)无形资产。主要指使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名和校徽及与校名、校徽相似或相近的所有名称。企业实体使用校名按校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实体冠用学校名称的暂行规定》办理,归口校产业处管理。
第五条 在职职工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中,对第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的其他弘力由法人单位享有;由学校中的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并由该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本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本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六条 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持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持有。
第七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职工须及时进行总结,并向主管部门提交结题报告,对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经审查后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对重大科研成果要及时组织验收、鉴定、申请成果奖励。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发表论文须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确保无泄密内容。
对未及时进行课题结题、验收及申请专利并给本单位权益造成损操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科技成果的申请、登记、鉴定和报奖,专利技术的申请和管理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申请,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成果管理与实施转化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职工须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学校科技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在有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按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咨询、通信等,对本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全同,合同中必须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第十四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技术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时,须经学校产业处审核批准。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本校及校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发表、泄露、使用、许可转让。
第十五条 本校职工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属于本校知识产权范围内的动植物新品种、新产品、中试产品、新配方、新技术时,须经学校产业处批准,并按要求签订有关合同。
第十六条 科学实验副产品是智力劳动成果的组成部分,是科研投入的部分收益,归单位所有,可用作科研经费、开发基金和公益事业不得私自分配。
第十七条 其它涉及本校及校属单位的知识产权问题由校、院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离岗、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基础材料、资源材料、实验仪器设备、产品等交回原单位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分经济处罚和其它处罚。经济处罚:主持人或代理人(指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由主持人委派的实施人)承担课题研究总成本5—7倍,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承担课题研究总成本3—5倍。其它处理为:处以取消技术职称资格、缓发或停发工资等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经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要执行行政处罚或提起司法诉讼。处罚由产业处代表校方执行,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调处校属单位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并对解决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予以协助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本校及校属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都有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课题研究、著作创作、技术创新期间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等管理归属校科研处;利用学校知识产权进行转化、转让、联营、合作时的管理归属校产业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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