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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办产业校院两级管理办法
来源:原创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7-12-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办产业是指由学校全部或部分以资金、技术、成果等形式出资,从事产品生产、研发、转化、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以营利为目的、并参与经营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领有营业执照的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实体。
校办产业从管理隶属关系上分为校管企业和院管企业两部分。凡由学校产业集团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称为校管企业,由各学院(所)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称为院管企业。
第二条 学校以出资者的身份对校办独资企业的资产享有所有权,以股东身份对对外合作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资产享有受益权。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校内单位和科教人员充分发挥和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兴办科技产业,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各单位和科教人员兴办产业须按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校办产业实行学校一级管理和学校与学院两级经营的体制。校管企业由产业集团负责经营管理,院管企业由学校委托学院负责经营管理。
第四条 产业处是学校校办产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对校办产业宏观管理的行政职责。
产业处职责:
(一) 制订校办产业发展整体规划、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校办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等;
(二) 负责学校对外合作企业的审查,并报学校审批;
(三) 负责校办企业设立、重组、撤消和解散等事项的审批和企业使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名(包括校名简称)、科技成果转化等无形资产审批管理工作;
(四) 负责校办产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汇总与宣传工作;
(五) 负责校办产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六) 配合校国资办,负责对校办企业占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
(七) 配合校人事处,组织企业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与培养工作;
(八) 配合校审计处,组织对校办企业的审计工作;
(九) 协调企业与工商、税务等管理机关和学校其它单位的关系,为企业办理工商年检、校办企业资格证、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科技企业认定等手续 提供服务;
(十)负责校办产业应上交学校利润和资产占用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 学院受学校的委托负责经营管理院管企业,也可依据学院的优势和市场需求投资兴办新的院管企业。
学院对院管企业负有领导责任,对学校负责。每年由产业处代表学校与学院签订校办企业委托经营管理责任书。
学院对院管独资企业的管理权限:
(一)对1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具有决策权;
(二)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三)负责人任命权。
第六条 校办产业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产业处的监督和指导。校办独资企业重大投资、技术改造等项目(10万元以上)和绝对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任命(包括董事、监事的派出)、年终利润分配方案须报产业处审批。
第七条 校办企业原则不准对外担保、租赁和承包经营,确因实际需要而发生以上行为的,须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校办独资企业建立以厂长(经理)为中心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建设负全面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据董事会赋予的权限负责经管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办产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逐步建立起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十六字方针,逐步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之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并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校办产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管理模式,鼓励企业职工以个人入股的方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校办产业设立的企业类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原则不再设立校办独资企业。鼓励学院(所)依托本院学科优势,以技术、成果、人才等智力资本投资,不准用现金、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投资。
学校现有的校管和院管独资企业,必须在2004年底前全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对2004年后仍未改制的校办独资企业,学校将商请工商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企业设立单位向产业处提出申请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产业处组织评估、审查和批准;
(三) 企业设立单位向产业处和校国资办递交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
(四) 企业设立单位根据产业处批复和相关材料到工商局办理新设企业有关工商登记事宜;
(五) 新设企业申请校办产业资格认证由产业处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六) 新设企业申请科技企业资格认证由产业处审核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的工商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合并、分立或终止,依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终止时,由产业处组织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成立资产清算机构,并指导清算机构进行清算工作。
第四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校办产业中独资企业的资产属学校一级所有,其财务资产管理宏观上接受产业处的管理,业务上接受校计财处和国资办等职能处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校办产业要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实行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 校办产业按下列规定给学校上交利润和资产占用费。
(一) 校管企业
校管企业经营目标由学校及企业董事会商定下达。
(二) 院管企业
每年按照企业所占资产价值量的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比例向学校上交资产占用费。一年一交,具体事宜由产业处与各学院商定。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企业进行审计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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