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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科技部、教育部有关税收政策审核

作者:景军胜        来源:原创       发布日期:2008-08-30     浏览次数:

        近日,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发出《关于清华大学科技园等47家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有关税收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56号)。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的要求,经对2007年度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清华大学科技园等47个家国家大学科技园符合享受2008年度国家税收政策条件,我校国家大学科技园位列其中,同时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各国家大学科技园所在省(区、市)要对通过审核确认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快其发展,为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做出更大贡献。   新闻链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6]6号)精神, 2007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通知要求: 一是自 2008年1月1至2010年12月3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是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是凡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必须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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