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公司)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应交利润基数的5%申报。应交利润基数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有关数据以经审计的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申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企业整体改制上市预提“三类人员费用”形成的负数金额申报;法定公积金。统一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申报,企业合并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申报;企业申报抵扣法定公积金应当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通知要求,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为公司应向国家股分配的2010年度股利、股息。国有控股公司申报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对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各单位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润分配建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通知强调,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1年7月31日前,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在8月30 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附送资料报个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各单位在10 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汇总后的相关材料(含企业、公司报送的原始资料)各一式一份分别报送财政部企业司、教育部财务司国有资产与企业管理处。
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一是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须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发,主要内容为2010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依据和结果。二是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除百分数取整数外,其余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一位小数,具体表式见《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的附件。通知要求,部属各高校、事业单位应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对所投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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